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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预审公告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配网铁附件、环网柜、环网箱(箱式开闭所)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

发布时间:2023-10-11 16:11:18 浏览次数:

[配网资格预审]重要提示!!

随着国网山东、江苏省公司分别发布2023年配网铁附件、环网柜、环网箱(箱式开闭所)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公告,代表着原计划于10月下旬开展国网配网联合资格预审已经陆续展开。

 

根据公告内容得知,铁附件、环网柜、环网箱(箱式开闭所)预审申请时间截止2023年10月16日17时,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17时。

 

铁附件、环网柜、环网箱(箱式开闭所)产品预审要求及资质及业绩时间规则已明确!

 

变化方面公告同时提出今年对于未参核企业申报预审,需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按照模板要求提前将全量资质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生成凭证单后通过投标工具的资质业绩模块上传提交,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附公告原文: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2023年配网铁附件协议库存招标联合资格预审

预审编号:GWXY-ZGYS-2301-TFJ

1.招标条件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建设资金为企业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见附表1),并委托国网山东招标有限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的相关品类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本次预审结果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有效期内,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所属各省(市、自治区)公司配网物资协议库存招标采购相关分标仅接受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参加投标。在有效期内,可视情况组织补充资格预审,未参加或未通过本次联合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可报名参加。

在此,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采用资格预审的物资类别

注:1.有效业绩时间区间为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试验报告需要满足的规格型号见4.2各标段审核标准。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报告、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报告(出具时间)、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应在技术文件-资质业绩集中应答文件处编制提交,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等扫描件后生成凭证单并上传。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按照模板要求提前将全量资质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未提供全量资质信息可能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将全量资质信息生成凭证单后通过投标工具的资质业绩模块上传提交,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4月14日内。

请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在2023年10月16日后,登录“山东招投标辅助系统(http://www.sd.sgcc.com.cn/gysfw/ztbgl/)”在线填写“发票信息表”。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检验(检测)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

(3)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4)各类检验(检测)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5)检验(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6)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录且记载数据满足资格预审要求,不需再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扫描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录或已核实的检验(检测)报告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扫描件;

(8)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铁附件)审核标准

(1)业绩数量评审标准

业绩数量(金额)按照铁附件物资类别计算,不区分规格型号。

(2)试验报告评审标准

检测报告应满足《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规范》相关产品的核实标准要求。

(3)生产许可证及其他许可事项审核标准

铁附件品类不需提供生产许可证。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ECP2.0电子申请文件(上传至ECP2.0系统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接受纸质、光盘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7.2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递交(提交)电子申请文件。(如招标人因特殊原因,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4.审核标准
4.1总则(适用于各标段)
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此处资质能力核实是指江苏公司2023年开展的环网柜、环网箱(箱式开闭所)资质能力核实,下同):
(1)应按要求在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ECP2.0系统”)中生成资质业绩凭证单(以下简称“凭证单”)并在投标工具-资质业绩文件处上传提交。凭证单载明的有效已核实数据将作为评审依据,不需提供支持证明文件(试验报告除外)。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业绩以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其他业绩及其支持证明文件无需编入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除供货业绩外需要更新补充已核实范围外相关证书、生产试验设备、生产厂房的,应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补充证书(出具时间)、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无论是否有已核实数据的试验报告,均须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
(5)核实以外的补充内容应在技术文件-资质业绩集中应答文件处编制提交,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将相关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提交对应支持证明文件等扫描件后生成凭证单并上传。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
 
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
(1)需要按《资质业绩信息集中应答文件》格式填写应答文件表格,并按其“编制说明”提供对应支持证明材料;同时通过供应商资质填报工具按照模板要求提前将全量资质信息录入ECP2.0系统中,并上传附件证明材料,未提供全量资质信息可能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将全量资质信息生成凭证单后通过投标工具的资质业绩模块上传提交,具体操作端口详见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未提供(上传)凭证单的申请人,其申请将被否决。
(2)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文件格式要求制作《供应商未参加资质能力核实说明文件及承诺函》并提交。
 
4.1.1业绩审核标准
(1)有效既有业绩时间范围:2020年01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供的有效期间内合同业绩数量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业绩时间计算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业绩数量(金额)计算以提供发票为准。
(2)对于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其业绩以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已核实数据为准,不需提供支持文件,资质业绩凭证单载明的有效的已核实数据作为评审依据。核实时间段内的业绩支持文件无需编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入的不作评审。
(3)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业绩支持证明材料要求:销售业绩必须提供对应的合同和发票扫描件,发票开具时间须在2020年01月01日至2023年4月14日内,除在ecp生成凭证单外,还必须通过江苏投标工具填报发票信息,且必须使用工具提供的查验功能验证发票真伪,未通过验证或验证信息与发票信息不一致的,发票金额(数量)不予认可。对于存在造假行为的申请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处理。所有业绩支持证明材料内容须保证清晰、可辨认且不得遮盖、涂抹。合同扫描件可提供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即可,合同封面、签字页及其货物清册须一一对应,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排列合同及发票扫描件,并制定目录。
(4)业绩数量计算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
(5)既有业绩合同供货方和实际产品生产方必须均为申请人。
(6)业绩不认可的有(包括但不限于):
①与同类产品制造厂之间的业绩;
②在试验室或试验站的业绩;
③与代理商之间的业绩;
④与非最终用户(即业主单位或负责所供货物运行、使用的单位以外的主体)签订的供货合同,但申请人作为外购外协方与配网成套设备的中标人签订的成套设备的供货合同除外;
⑤出口业绩的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及对应产品型号等信息资料难以核实或不全的;
⑥作为元器件、组部件的业绩。
(7)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存在控股关系的不同公司之间的业绩不能相互替代。
(8)收购其他企业,被收购企业注销的,收购方可继承被收购方的业绩。
(9)申请人如发生收购、重组、改制、合并、分立、名称变更等情况,须提供充分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供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
4.1.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申请人应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关于报告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关于检验(检测)报告出具机构详见相关产品的资质能力核实标准规范;
(2)无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是否有已核实的试验报告记录,均须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扫描件。若申请人未提供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试验报告扫描件,在资格预审评审阶段将会对申请人带来不利影响。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试验报告扫描件。
 
(3)不同电压等级型式试验报告不能互相替代。
(4)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申请人自身;
(5)产品的检测报告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物资采购标准规定的试验项目和试验数值的要求;
(6)各类试验报告均系针对具体型式规格产品的试验报告。
(7)检测报告有效期按国标、行标规定执行;
(8)外文报告必须提供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9)在后续招标中,如招标人在2.2物料清单外,增加特殊物料需求的,申请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时或供货前补充相关试验报告。
(10)补充报告(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4.1.3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许可证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许可证扫描件。
(2)补充证书(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关于生产许可证或其他证书具体要求详见各标段相关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应与资格预审产品种类对应。需提供3C认证、入网许可证等其他许可、认定证明文件的,相关文件应覆盖资格预审产品种类,且在有效期内。
4.1.4生产试验设备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试验设备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试验设备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试验设备(销售合同签订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试验设备应满足专用资质条件要求。
4.1.5生产厂房审核标准
(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有”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的,不需提供相关支持证明材料。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资质业绩凭证单“无”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录或已核实的生产厂房记载数据不满足资格预审要求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支持证明材料扫描件。对于未参加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供应商资质能力信息核实的申请人,须提供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等凭证扫描件。
(2)补充生产厂房(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出具时间)仅接受2023年4月14日之后出具的支持证明文件扫描件。
(3)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厂房信息应满足通用资格要求。
4.2各标段审核标准
4.2.1 10kV环网柜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业绩数量按照10kV/20kV环网柜计算。不区分绝缘方式、开关类型、额定电流等参数,可相互替代计算。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需是供应商自身,若配套元器件(断路器、电压互感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外购,则配套元器件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制造方为相应的元器件制造厂家的名称。
2)具有环网柜本体型式试验报告和配套开关元器件(断路器、电压互感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型式试验报告。若环网柜本体检测报告中包含了配套开关元器件型式试验的全部项目并满足配套开关元器件型式试验要求,可不提供配套开关元器件检测报告。
3)主要因素和型式试验报告替代关系:
① 不同电压等级间不可相互替代。
② 不同额定电流间不可相互替代。
③ 不同绝缘方式不可相互替代。
④ 本体型式试验报告中应包含开关型式试验项目;如未包含,须提供对应开关型号的型式试验报告。
⑤ 不同用途(断路器、电压互感器、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不可替代。
4.2.2 10kV环网箱(箱式开闭所)审核标准
(1)业绩审核标准
业绩数量按照10kV/20kV环网箱计算。不区分绝缘方式、开关类型、额定电流等参数,可相互替代计算。
(2)试验报告审核标准
1)具有环网箱本体型式试验报告和配套环网柜型式试验报告。本体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产品制造方是供应商自身,若配套元器件(断路器柜、负荷开关柜、负熔组合柜)外购,则配套元器件型式试验报告的委托方和制造方为相应的元器件制造厂家的名称。
2)主要因素和型式试验报告替代关系:
① 不同电压等级间不可相互替代。
② 不同额定电流间不可相互替代。
③ ②具有环网箱本体型式试验报告;具有环网柜本体型式试验报告;具有配套开关元器件(断路器、负荷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组合)型式试验报告。若环网柜本体检测报告中包含了配套开关元器件型式试验的全部项目并满足配套开关元器件型式试验要求,可不提供配套开关元器件检测报告。
 
5.资格预审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凡有意参加的申请人,请于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0月16日17时(北京时间,下同),登陆ECP2.0系统(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下载资格预审公告,并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到第三方认证机构办理CA证书电子钥匙。申请人应妥善保管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账号和密码,以及CFCA数字证书和密码,因上述账号、数字证书或密码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请使用谷歌浏览器打开上述网址,电脑配置推荐使用WIN7、WIN8、WIN10系统。
6.2资格预审文件(电子文件)免费获取。
6.3申请人需利用离线投标工具进行电子申请文件编制。离线投标工具下载方式:请各申请人在ECP2.0系统(新一代电子商务平台https://ecp.sgcc.com.cn/ecp2.0/portal/)首页“下载专区→参与投标→投标工具安装”目录下下载“.net安装工具包和供应商投标工具”。投标操作手册可在上述同一目录下下载“ECP2.0招标采购流程供应商操作手册”。离线投标工具操作问题联系招标人招投标交易平台信息系统运维支持电话:010-63411000。使用投标工具电脑配置要求:内存大于8GB,64位操作系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7.1本次资格预审仅接受电子申请文件(包括ECP2.0电子申请文件以及江苏投标工具电子申请文件),不接受纸质、光盘文件,不接受申请人到现场递交申请文件。
7.2申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22日下午17时,所有申请文件应当在截止时间前递交(提交)招标人。(如招标人因特殊原因,对该时间进行调整,将在实际的递交截止时间前至少5个工作日另行通知申请人)。
 
(注:来源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
【声明】信息以国家电网电子商务平台官方发布的为准。本文仅做信息分享,如有侵权请告知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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