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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和规范节能降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高质量推进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立足于推进“软建设”落地见效,建立健全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长效机制。主要内容如下:

本专项支持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等方向,支持内容包括:
(一)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
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
支持以工业园区、产业集群为载体整体部署并规模化实施的节能降碳改造。
支持供热、算力等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
支持中央和国家机关节能降碳改造。
(二)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
支持煤电机组和煤化工项目 低碳化改造。
支持食品、烟草、纺织、造纸、印染等行业燃煤锅炉、工业窑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
支持城乡居民采用地热能、生物质能供暖。
(三)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
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和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建设和改造。
支持规模化规范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
支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和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退役设备再制造。
支持以农林剩余物资源化和能源化利用。
支持可降解塑料、可循环快递包装产品生产应用推广。
支持“以竹代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品生产应用推广。
(四)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
支持绿色低碳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应用。支持零碳园区、零碳运输走廊实现近零碳目标的供能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工艺降碳改造等项目。
支持绿色甲醇和可持续航空燃料生产项目。
支持规模化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项目建设。
(五)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支持碳排放计量、 统计、核算、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包括碳排放数据管理系统、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碳排放计量体系等。该方向仅支持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规划或方案,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要求实施。
(六)其他。
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以上支持范围中,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煤炭消费清洁替代项目、循环经济助力降碳项目、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等项目支持比例均为核定总投资的20%。对于地方政府投资的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东、中、西、东北地区项目支持比例分别为核定总投资的60%、70%、80%、80%。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项目原则上全额安排。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中央单位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对照主要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在储备库中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
申请投资资金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 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建设规 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工期,以及目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 围等情况。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应纳入国家层面有关规划或方案。
(五)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说明项目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等。
(六)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和 “软建设”配套措施等。
(七)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八)项目绩效效果。包括煤炭消费清洁替代、循环经济助力降碳、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等方向项目测算的降碳成效。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详细说明项目能耗量、主要产品和设备能效水平、节能降碳潜力、改造措施建议和改造后节能降碳量等。
(九)相关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以及对项目不重复申请其他中央资金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说明。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申请投资资金的中央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根据《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中央国家机关节能降碳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报送材料。
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下达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下达到项目、打捆下达等方式。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主要评估项目节能降碳效果、实施必要性、经济可行性、技术先进性适用性、总投资合理性、配套资金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对地方政府债务负担的影响等。评估重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申报通知明确的支持方向。
(二)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效果。
(三)项目工艺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四)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五)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投资计划有关专项的绩效目标审核和绩效跟踪监控,指导地方、有关中央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支持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将绩效评价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安排投资的重要依据,并按程序办理项目调整和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等工作。
对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中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地方和中央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压缩下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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